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赖汉珊,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赖汉珊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赖汉珊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本院立案2020年7月14日执行之后,被执行人赖汉珊已交付监狱执行。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汉珊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及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终结(2020)陕0729执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经网络查控,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下调查中查明:1.赖汉珊平时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其名下无房产、土地、入股分红、车辆、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2、赖汉珊与妻子离异,婚生女交其前妻抚养。3.赖汉珊目前仍在监狱服刑;4.本院依法对赖汉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赖汉珊姐姐赖某某向本院申请减免对赖汉珊的罚金。
经合议庭合议,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及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