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担保人:李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申请人:杨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吴湘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湘珍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房产。保全金额45万元。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湘珍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房产;

二、将担保人李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旁龙泉花园房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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