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信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原、被告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39998元的价格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中68号2区7座2404室的共有房屋进行出售。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的剩余款项73万元,在扣除23万元按揭代理费用后的余款50万元全部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应当在收到该款项当日将该款转入原告指定账户,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该款已于2019年5月15日审批放款,被告收到该款后却迟迟未转至原告指定账户。因原、被告已于2019年5月30日登记离婚,被告无权截留该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显失公平。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5月购买房屋。后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被告因无力负担孩子抚养费及房屋按揭款等建议原告出售房屋,原告开始时同意,但在被告与佛山美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原告又不同意出售房屋,而此时被告将面临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风险,迫于无奈,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在原告及其律师诱导下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该协议后原告才配合进行了房屋过户。2.原、被告在微信中协商对50万元房款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25万元,现被告已经支付原告8万元。3.夫妻间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属赠与行为,其中一方未履行时可撤销。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一、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中68号2区7座2404室房,由双方共同出售。总房款为1039998元(大写:壹佰零叁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其中定金10万元,夫妻双方已共同分配。其余房款939998元,其中首期楼款209998元(不含定金)用作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剩余楼款73万元,扣除按揭代理公司应当收取的按揭代理费用23万元后,全部归男方个人所有。…三、女方应当自收到按揭代理公司代收的第二部分楼款73万元、并扣除代理费用后的楼款当日,将该楼款全额转入男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实际贷款的金额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以银行最后审批的贷款金额为准,差额也应当自收取之日起一次性向男方付清)…四、女方收到买方支付的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男方迟延支付上述房款,否则应自收到房款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男方支付违约金。…六、如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按照《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七、如双方离婚,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2019年5月30日,原、被告经自愿协商,在广东省信宜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年支付生活费一万元;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与债务纠纷。被告李某收到房款后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余款50万元中有8万元转给了原告。后双方就余款分配问题在微信聊天中进行了协商,约定各分得25万元,但因被告以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未能实际兑现。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表示房屋过户需有其签字方可,并承认在原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前不同意房屋过户,同时表示知晓被告签订的售房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事项;在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后,原告配合签字完成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出售涉案房屋剩余50万元房款是否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约定,全部归属原告所有。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一方有乘人之危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部分撤销。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被告已经签订含有违约金内容的售房合同,且涉案房屋办理交易过户需有其签字才能完成的情况下,要求原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后才同意配合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构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此外,原、被告已就剩余50万元房款的分配在微信聊天中进行了重新协商,约定每人各分得25万元,是在被告未能实际兑现的情况下才引发了本次诉讼。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就剩余50万元房款全部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属显示公平,应对该部分约定予以撤销;因该剩余房款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且双方对该剩余房款通过微信形式进行了重新约定,即双方各分得25万元,视为有效约定。现被告已支付原告房款8万元,被告应继续支付原告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17万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5元,原告何某承担2935元,被告李某承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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