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女,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邓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成斌与被雷小军、邓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斌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成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