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学前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862842826A。 负责人:刘敏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宜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被告曾丹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以被告曾丹丹已偿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