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69-S1、69-S2、71-S4、71-S5、71-S6、71-S7号。 负责人:韩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该行员工。 被告:赵俊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诉被告赵俊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