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杨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耿俊杰与杨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耿俊杰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耿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俊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