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申某某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