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崔看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看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崔看长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崔看长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崔看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看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看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看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