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胜,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王德镖,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审理经过
张文胜与王德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德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文胜水泥款54万元。”王德镖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张文胜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德镖偿还水泥款54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德镖名下无车辆、网络资金、公积金、保险、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德镖银行存款406.35元,本案分配342.86元,用于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王德镖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彭水自治县XXX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本院已予以查封(轮候)。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德镖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强制措施,依法将王德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2020年12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胜实现债权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42.86元、收取诉讼费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