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10300MA3X5CCL0Q,住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1133号;
被执行人:陆广森,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6205014014,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张洁,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630128005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郑秋芬,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730712454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323民初453号判决,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洁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洁在洛阳分行新区支行的账户62×××58_20001存款1003.2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