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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旦正才郎,系青海省海晏县人,农民,住青海省海晏县。

申请执行人:党永成,系青海省海晏县人,农民,住青海省海晏县。

被执行人:谢日尖措,****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牧民,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正才郎、党永成与被执行人谢日尖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旦正才郎、党永成与被执行人谢日尖措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旦正才郎、党永成同意被执行人谢日尖措延期分期履行给付571100元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旦正才郎、党永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4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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