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燕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傭,系原告儿子。
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UJG9N。
法定代表人:詹美恒。
被执行人:詹美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燕波与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4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未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立即支付申请人27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共计32000元;2、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詹美恒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冻结并扣划詹美恒银行存款2572元。截至2021年7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57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本院对詹美恒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并对詹美恒采取了限制消费、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燕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盐众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詹美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424执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