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青,经理。
被告:李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