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卫(绰号阿乌三),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0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0月29日因嫖娼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1月6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17年6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卫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某、被告人李伟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伟卫在台州市椒江区,因债务纠纷与徐某1发生争执,后持木棍朝徐某1猛击,致徐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1外伤致左侧肩峰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被致轻伤二级。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李伟卫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卫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伤势照片、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车某、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概要情况、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卫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伟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有赔偿情节且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意见得当,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伟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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