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5349008Y。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韩家院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钰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韩家院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军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尹村,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60626151X。
被执行人魏美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魏家院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晓鹏、李钰洁、李军朋、魏美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李军朋与案外人赵虹名下共有的河津市翠微新区2号楼4单元6层西门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