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洋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姚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洋森与被告陈利伟、姚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森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洋森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洋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29.5元,由原告陈洋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