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宫志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贾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宫志业与被告贾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宫志业于2021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贾炎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宫志业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志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宫志业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