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执行人:刘忠信,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古今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绥化市。

被执行人:李术双,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崔树彬,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杨振游,男,汉族、1959年2月11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执行的刘忠信、古金波、李术双、崔树彬、杨振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送达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忠信、古金波、李术双、崔树彬、杨振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采取了冻结和划拨措施。提取了被执行人刘忠信现金人民币4317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号,发现了被执行人古今波名下公积金123900元,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崔树彬所有车牌号为黑M1H706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并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所得43308.90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忠信所有车牌号为黑AT55M3奥迪牌轿车,但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时无法处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振游所有车牌号为黑MW0277宝来牌轿车、黑A7KH11东风标致牌轿车,但经被执行人杨振游确认上述两辆车辆已经报废,但未注销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忠信名下三处房产,后经查明,此三处房产实际所有权不属于被执行人刘忠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忠信、古金波、李术双、崔树彬、杨振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刘忠信、古金波、李术双、崔树彬、杨振游尚有7809219.59元的债务尚未缴纳,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树忠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王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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