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何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何某2(何炳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9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某1、何某2(何炳胜)、王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徐桂财在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存款11000元(账号为21×××34)。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某1、何某2(何炳胜)、王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担保人徐桂财在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存款11000元(账号为21×××34)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