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内蒙古四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素云诉被告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葛军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素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张丽文 审判员 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