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梁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州蓝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电镀整治标准厂房11幢(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83550628B。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审理经过 原告梁义与被告温州蓝田电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蓝田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梁义撤回对被告温州蓝田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梁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庆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