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周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范玉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舒蕾,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任更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任自才,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正国(反诉被告)与被告任更新(反诉原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玉防、肖舒蕾与被告任更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自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周正国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规划图上显示了原、被告宅基地的四至及长宽,2007年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建有四间楼房,但原告宅基地的东面尚有2.35米为空地,由于原告常年外出务工,被告在原告的该处宅基地上建厕所及化粪池,并占用原告的宅基地种植蔬菜。为此,双方产生矛盾,虽经村委、乡政府多次调解,但被告拒不同意调解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建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厕所,化粪池,退还占用原告的宅基地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更新答辩并反诉称,任更新从未实施侵权行为,未侵占周正国的宅基地,相反周正国侵占了任更新的宅基地。周正国所称的2.35米的空地坐落在任更新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此区域的宅子是任更新祖上留下来的,世代在此居住。两家一个姓任一个姓周,周正国主张这块地的权属,属于无中生有。测绘图不是证明宅基地权属的依据,被告已找过土管部门及当时的测绘人员,纯属测绘错误,现在测绘图已经在土管部门更改过来了。周正国在盖新房之前,他的老宅子位于老胡同以西,在周正国盖新房时除了占据了整个本属于二队所有的老胡同,还超出老胡同的宽度,侵占了任更新长14.2米,宽度为0.51米的宅基地。现反诉原告任更新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建在反诉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退还占用反诉原告的宅基地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周正国对被告任更新的反诉辩称,反诉原告主张的土地在1994年的时候,经双方两个队的组长、证人,已调换给周正国家管理使用至今。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宅院相邻,双方均主张对方侵占了其宅基地,然而双方均未能提供各自的土地权属证书以证实其依法被核准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故双方之间纠纷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被告之间纠纷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周正国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任更新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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