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04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聂希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洁与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终止原、被告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未施工的装修款3016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0%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装修房屋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日期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但被告直至2020年6月才仅完成墙体拆除、厨卫及客厅地砖、保温等工程,后被告又书面承诺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全部装饰装修工程,否则迟延一天承担赔偿金200元。但直至起诉被告一直未再进行施工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剩余装修款30160元(已付48000元,扣除部分已施工折合价款1784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用以证明2020年4月26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为2020年6月26日,同时合同第8页原告因逾期自述延期至2020年7月30日前,并约定如晚竣工拖一天扣200元,装修总价款为60000元。证据2、《工程预算书》,用以证明基于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为原告整体装修做的工程预算,确定预算总价格为96184元,依据预算签订施工合同价格为60000元,被告为原告最终确定价格为6.25折为最终合同价格,同时证明按照工程预算书中所注明第1页拆除部分(墙体拆除)、土建部分(14项)、水电工程2项(水路工程、电路工程),最后一页厨房地砖、厨卫墙砖,以证明以上各项是目前原告起诉时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按照工程预算书的预算价格及被告为原告按照6.25折折算其实际应支付价格,以确定工程预算书中被告完工部分的各项预算价格为28544元,按照6.25折计算实际应支付其价格为17840元,应从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中扣除,确定应返还未装修工程款的30160元的事实。证据3、收据3张,用以证明原告支付被告装修费共计48000元的事实。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13日原告妻子生伟与被告公司经理聂希科之间的谈话记录,已向法庭提供原始载体并当庭展示),用以证明被告未按实际约定期间履行装修义务,一直拖延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9月1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提出“你给我多少钱我用了多少成本,还剩多少都退给你,你自己定”,已明确不能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据5、光盘1张(视频于2021年6月8日拍摄及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已向法庭提供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用以证明截至2021年6月8日原告房屋的现状及被告实际完工的具体情况,与合同附件中预算书中的各项完全符合。证据6、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杨洁与生伟系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饰装修其位于旅顺的三室一厅的房屋,工期60天(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由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价款为6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前期预付40%,瓦工完成40%,木工完成18%,尾款2%;合同还约定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被告又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注明“竣工日期至2020年7月30日前。如晚竣工,拖一天扣两百元,上不封顶”。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工程预算书及赠送家电项目明细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开始进场施工,原告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告预付装修款5500元,后又于2020年5月30日向被告支付装修款18500元,于2020年6月17日支付装修款24000元,原告三次共向被告支付48000元。被告进场施工完成了墙体拆除、厨房地砖铺装、厨房地砖铺装辅料、厨房墙砖铺装、厨房墙砖铺装辅料、卫生间地砖铺装、卫生间地砖铺装辅料、卫生间墙砖铺装、卫生间墙砖铺装辅料、卫生间墙地面防水、卫生间厨房包管道、墙体砌筑、卫生间地面回填、客厅找平、北阳台保温、水路施工、电路施工、厨房地砖、厨卫墙砖的施工,合计已完施工价款为17840元,对其他工程未进行施工。后经原告的妻子生伟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被告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同意对未施工部分的款项向原告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向被告支付装修款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完装修施工义务,并且表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未施工的装修款及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每晚一天完工,每天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元,因该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合同价款的30%计算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对该主张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洁与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终止; 二、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洁装修款30160元; 三、被告大连日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燕杰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隋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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