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邹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红梅与被执行人邹贺兵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05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贺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邹贺兵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有银行存款4143元,本案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5927元,未执行金额为9681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淞元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胡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云柳 书 记 员 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