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祜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8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李江酒后驾驶云JA××××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于官屯大桥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经鉴定,李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6mg/100ml;经认定,李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江已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江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李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江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