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崔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成起诉被告崔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收到本院出具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宁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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