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郭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1124民特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归还武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从2020年9月起按月利息1.283分至裁定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