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波,该局局长。

被告:黄泽伟,男,1962年6月*号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黄泽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被告黄泽伟、黄泽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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