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波,该局局长。
被告:黄泽伟,男,1962年6月*号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黄泽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被告黄泽伟、黄泽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