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新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前湖大道999号海域香廷17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6207910G。 法定代表人:位彦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
审理经过
江西新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357.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0357.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72元,由申请人江西新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简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荣 书 记 员 陈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