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佳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告:郭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告:史楠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告:朱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告:王苏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星、郭松、史楠楠、朱爱国、王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7元,由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