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申请人:黎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鲍高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自贡高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平、黎文才与被申请人鲍高荣、自贡高荣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1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2021年6月28日,本院出具(2021)川0302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鲍高荣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不动产权证号:20××24)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鲍高荣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