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侧汇润熙岸尚城铺面5-13号。 负责人:李旭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地,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邮电宿舍,身份证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被告许国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楚平 人民陪审员 许上伟 人民陪审员 吴敏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诗虹 书 记 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