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彩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会昌创业创新中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51622483K。
法定代表人:肖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香与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彩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18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大米生意,2019年2月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米,由原告送货至被告处,被告负责人肖斌或其他人在货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结算,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25187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刘彩香货款贰万伍仟壹佰捌拾柒元正¥25187元,2020年1月30前付¥5187元,剩余贰万元按利息每月200元,且到2020年6月份本金全部还清。被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予以确认。约定归还日起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目前,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及利息,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且约定利息及归还期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经营日常生活所需品网上下单送货的公司,原告是经营大米生意的,被告在原告处陆续买了大米,直至2020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87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写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5187元,约定于2020年1月30日前付5187元,20000元按利息每月200元且到2020年6月份本金全部还清。双方约定归还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只有20000元约定了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刘彩香大米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如期向原告归还所欠大米货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187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20000元按利息每月200(即月利率1%)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所欠原告刘彩香货款人民币5187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所欠原告刘彩香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赣州阿凡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紫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