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身份证号×××。
被告白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白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一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