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飞,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高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飞,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伊春森工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五营区中心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姜治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择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高亚玲、高丹丹与被告伊春森工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高亚玲、高丹丹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亚玲、高丹丹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亚玲、高丹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16元,减半收取计672.08元,由高亚玲、高丹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