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天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连进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天安与被执行人连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403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天安与被执行人连进飞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连进飞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黄天安支付案件受理费255元,借款本息28400元,被执行人连进飞自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黄天安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若被执行人连进飞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原调解书的内容。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