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毛野。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