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83号附1号42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4056458504N。 法定代表人:刘跃平。 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560923671N。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区法民出字第06383号民事判决书,向康后宽、李佑玖、姚昌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06月18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恢1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