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陈三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刘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尹芳萍与被执行人陈三淇、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尹芳萍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8月4日,本院送达被执行人陈三淇、刘红梅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8月1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16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380元、执行费186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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