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田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吴绍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永林与被告吴绍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田永林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永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永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思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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