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其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郑燕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其正与被执行人郑燕坤退赔一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燕坤应退赔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6832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积极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未能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郑燕坤有车牌号码为粤U×××××建设牌摩托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该车暂未扣押到位。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5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向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查明被执行人郑燕坤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中(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债权3683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5103执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燕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唐其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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