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地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915860009J。
负责人:罗国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声龙、金峰,系该行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小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诉被告刘小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原告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