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茹,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张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桂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桂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王桂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运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