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向礼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城郊村卫生组,公民身份号码*。

案外人:邓爱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三星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杨再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凯本乡凯阳村河坝组,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熊仕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云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何建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三星西路沙子坳,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再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闵孝镇鱼粮溪村扫帚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荣、熊仕伦、何建江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来三案中,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于2021年5月6日对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杨再来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案款500,000元至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中止执行冻结杨再来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杨再来对印江县九仰南山500,000元工程款的决定并冻结杨再来在本班组的印江县久仰南山工程款中所占有的三分之一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称,2017年4月杨再来班组在印江县久仰南山度假村工程中所承建的所有楼栋工程,均是由杨再来与两位申请人合伙承建,三位合伙人出资相等,所占比例一样,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详情见合伙承建协议);杨再来班组在2018年、2019年两年拨得的工程款301.7万元均是由邓爱华经手在印江县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下支付给农民工和材料商的材料款(详情见详细清单和银行支付流水);三位合伙人共同起诉印江久仰南山负责人谭良松违规收取保证金一案现已上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综上所述,两位申请人特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中止执行冻结杨再来在印江县九仰南山500,000元工程款的决定,从而保护两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杨再来于2021年5月9日作出书面答辩意见:邓爱华、向礼敬系本人在印江久仰南山工程项目的合伙人,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意他们的执行异议申请。

被告辩称

申请执行人何建江、杨再荣、熊仕伦于2021年5月10日共同辩称,一是被答辩人向礼敬、邓爱华申请异议的被申请人主体为杨再来,其对答辩人申请贵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标的未提出异议。二是被答辩人向礼敬、邓爱华对冻结的执行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若认为(2020)黔06民终1928号民事判决书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首先,贵院冻结的标的系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6民终1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再来对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该判决已经认定实际施工人为杨再来、卢健、郑港、张志第,该工程款债权的权利人系实际施工人,被答辩人并不享有该工程款的债权。其次,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合伙协议》、《民工工资清册》、《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清单》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答辩人对冻结标的享有任何权利,若被答辩人系被执行人杨再来提供劳务而享有劳务费,应当向杨再来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主张对杨再来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享有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再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再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8,800元、利息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8元、申请执行费3,032元。另申请执行人熊仕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款及利息共计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0.15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另外申请执行人何建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利息3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49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三案被执行人杨再来至今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又查明,依据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终1928号民事判决书,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杨再来、卢健、郑港、张志第工程款9,643,800元,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欠付第三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43,800元内向杨再来、卢健、郑港、张志第承担支付责任。因该案一审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义务人没有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支付款项,债权人杨再来、卢健、郑港、张志第依法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正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再来尚有款项未受偿。

2021年3月24日,本院以申请执行人杨再荣、熊仕伦、何建江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来三案未得到受偿为由,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送达(2020)黔0621执5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0)黔0621执5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杨再来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案款500,000元至本院。杨再来等四人申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本院的划拨处于待协助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再来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再来在印江法院有未执行到位的工程款,采取划拨措施(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为正当的执行行为。

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称和杨再来合伙承建印江县九仰南山所有的楼房,三人合伙出资相等,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的意见,提供了《合伙协议》、《民工工资清册》、《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清单》和(2021)黔06民终493号举证通知书予以佐证,但是本院划拨的杨再来在印江法院执行的对贵州九方同人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000元,该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杨再来、卢健、郑港、张志第的执行依据为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终1928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没有确定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享有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规定,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不是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终1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不能排除本院所采取的划拨措施。综上所述,本院划拨对被执行人杨再来在印江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向礼敬、邓爱华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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