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刘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42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丹与刘爱民、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租金收入至180万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租金收入元。 本裁定产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