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振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振欣与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振欣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振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振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0元,由张振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