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北路1号财富广场A单元2606-2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82926224T。

法定代表人:周小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军,男,****年**月**日出生,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彭必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浮石镇七星坡斯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0752277443。

法定代表人:何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75653407X7。

法定代表人:陈桂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广西华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浮石镇斯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PAXLH68(2-2)。

法定代理人:王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静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本院认为

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彭必祥、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桂0224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款210000元,被执行人彭必祥对被执行人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撤离所占用的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2.8米氧化锌回转窑生产线及附属的场地、厂房,将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04018、201304018A、20130418B、20130418C的《锌原料委托加工协议》、《锌锭代加工协议》、《回转窑加工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使用范围内的生产线及其附属的场地、厂房归还给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排除对申请执行人的使用妨碍;被执行人彭必祥对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撤离、归还行为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撤离、归还义务负协助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3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行与被执行人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24执57号案件的执行。

因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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