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汉卓华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南楼10层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072858Q。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韩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以上二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秋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桂林。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汉卓华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冰因与被申请人肖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桂仲案字第27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汉卓华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冰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汉卓华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汉卓华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汉卓华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