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宝禄,男,****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执行人:孙永君,男,****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宝禄与孙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君无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